(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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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令第19(2)条,去购买、租借或交换,或是别的方法取得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产业,土地、建筑物、工场、工厂、实验室、机构设备、器具、用具和任何权利、特权,对集团有意义或方便,并且集团需要用时建造,改造和保养任何建筑物或房屋。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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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改良、处理发展、交换租借、抵押、处理、选择权、卖却换为账目,或其他交易,是完全有条件有限的利益,集团全部或部分的产业和资产,那对集团认为适当,有权利在任何售卖,容许任何时间~或长的时间交款,全部或部分因卖的卖金,当时加利息或不加利息,集团认为适当的保证金。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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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许可创造和移交或保留那土地上的通行权,阴沟贡献空气或支援,或是任何什么类状,或任何部分或部分的一点,对于集团的产业有所影响或需要土地上的通行权,或接受任何土地上的通行权的交出。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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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随时可决定把不需要动用的任何钱款,用各种
方法去投资。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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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集团意义而起的,集团可开,取,接受背署或商议支票、期票、汇票,或其他可谈判的证券。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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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其宗旨集团认为适当的方法去借或筹款,尤其在抵押或集团其他的保证金方面,有权力把集团现有或将来任何产业,抵押或把全部保证金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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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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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任何人贷款或预付或信用贷款,担保或合约和职责进行的补偿和获得或承担收回任何所借,预付的债务。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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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集团宗旨及意义有关而同宗旨的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或社团、公会进行任何合作,结合、联盟,或帮助其他公司、社团、公会的开办或者在这些公司、社团买股份、利益、债券或其他。 |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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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援助、支持和捐助奖学金,给在从事研究的大学生或学生或是从事研究集团宗旨原理有关连的人事作为薪金、学费和支援。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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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使用和发薪给雇员和职员。 |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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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薪金或偿金给有效或将为效劳的任何人事、集团 或社团,而支付因开办集团引起的所有开销费用或成本。 |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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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所有其他附随或可能达到增进以上宗旨的事务。 |